是時候新創在法律產業大幹一場

Legal Industry Disruption

2013要結束了,2014即將到來。想創業很久但是還在苦惱沒找到適合的創業點子嗎?要不要來法律產業闖闖看?畢竟,做為地球上歷史最悠久專業之一的律師行業,他們的平均所得比大部分其它行業高出許多。更何況法律行業行之有年但是沒有效率的地方還蠻多的,是可以嘗試用網路科技來做一些改變。這是擋不住的趨勢,機會難得,不一起來淘金嗎?

當然,這種事不能自己說爽的。可以來看看報導過不少法律新創(legal startup)的網路寫手Joshua Kubicki如何看待法律產業的未來。在他今年三月的文章裏(好啦,是有點舊,但是至少還是今年),他提出了為什麽是時候新創進軍法律產業的六個原因(原文):

  1. 美國法律產業的市場價值是美金三千億(包含律師提供的傳統服務、律師的輔助工具及法律服務的輔助技術。這個金額其實還不含中等收入階級對法律服務的需求及價值美金幾十億的法律教育市場。如果放眼美國以外的全球市場(特別是亞洲),數字應該更是驚人。
  2. 這方面的技術還不夠成熟。在其它產業常見的技術,比如説資料分析技術,現在才要應用在法律產業上。律師每天都要處理及產生大量的資料,但是這些資料大部分都是閒置著,沒有太多其它用途。這非常可惜。
  3. 法律畢業生供過於求,但是法律人才供不應求。從一張白紙的畢業生到經驗豐富的律師,中間其實有一大間隔需要被填補。Legal startup 在這方面搞不好可以有所做為,為社會解決一下這個有點棘手的問題。比如説,是不是要為新律師開辦一個Khan Academy或Udemy的模式?
  4. 從過去到現在,取得法律服務一直都是蠻費功夫及花錢的。中等收入階級都盡可能避開使用律師 – 不是怕貴,就是不知道如何找到合適的律師。所以,他們有許多需求其實是還未被滿足的。如果有辦法降低成本,說不定就可以開啓這龐大的市場。美國這方面現在已經有LegalZoom及RocketLawyer先開了個頭,但是他們還只不過是碰到了表層而已。
  5. 律師過去是取得法律資訊及知識的管道。科技的進步讓這一切逐漸改變了。律師能掌控的資訊越來越少。人們可以在沒有律師的協助下,或沒有付律師費之下,也能取得相關及實用的資訊。
  6. 世界越來越複雜,而不是越簡單。複雜的世界令糾紛不斷,所以訴訟以外的任何替代方案將會是一大商機。畢竟,能夠不用到律師或不用跑法院是一件非常棒的事。Modria就是一種這樣的平台。

Joshua在他上個月最新的文章裏指出全球法律服務市場在成長中,而且市場價值是美金八千億(原文)!看到這裡,是否已經躍躍欲試?說到做生意,其實許多人還是離不開律師。所以,新創可以開始對律師另眼相看了 – 不再是痛,而是商機。身為律師的,更不可忽視這個趨勢的到來。

以下我就來簡單介紹幾家在世界各地(其實主要在美國)我覺得還不錯的legal startup給大家做參考:

  • Avvo:線上法律服務市集,外加跟律師的免費Q&A。目前總共募到的創投資金高達美金二千三百萬。
  • Contractually:合約流程線上化。
  • Docracy:這裡可以找到使用者提供的免費合約範本,也提供線上完成合約談判及簽署功能。
  • iubenda:網站及app的隱私條款產生器。除了英文版,還有西班牙文,德文,法文及意大利文。
  • Judicata:用演算法將大量的法院判決組織成有用的資料,用以加強法律研究及分析。
  • Lawdingo:線上即時法律咨詢。有豐富的律師資料庫讓人篩選出合適的律師來提供咨詢。
  • LawPal:線上法律服務市集,但是是專門服務新創的。
  • LegalReach:類似LinkedIn的線上律師網絡。也有律師推薦功能。其它類似的legal startup還有:wireLawyer
  • LegalZoom:美國非常知名的線上DIY(do-it-yourself)法律文件服務,服務項目從成立公司到立個人遺囑都有。這家還有提供一項非常特別的服務:法律費用保險服務(legal plan)。目前總共募到的創投資金高達美金六千六百萬,挺嚇人的數字。其它類似的legal startup還有:Rocket Lawyer(這家目前總共也募到了近美金五千三百萬,也是挺嚇人的數字)。
  • Lex Machina:線上提供知識財產權訴訟的數據和預測分析。
  • LexSpot:線上尋得律師協助處理入境流程。
  • Modria:線上紛爭解決服務。
  • Ravel Law:線上法律研究搜尋工具。搜尋結果是用視覺化方式呈現。
  • Shake:app版的線上合約草擬及簽署。目前總共募到的創投資金美金三百萬。
  • SimpleLegal:線上外部律師帳單管理。
  • Trademarkia (現在更名成LegalForce):線上商標檢索服務為起始點,現在也延伸服務到專利、網域等領域。
  • UpCounsel:線上法律服務市集,讓人將法律需求開出,然後從不同律師回覆的報價中評估誰是合適的律師。也可以從豐富的律師資料庫中篩選出合適的律師來提供服務。這裡可以找到的律師通常都不是大型事務所的,所以價位比較合理。其它類似的legal startup還有:AttorneyFee
  • Wevorce:運用網路科技來處理離婚流程,將傷害減到最低。

為了不偏頗,我還是要提醒一下各位,根據TechCrunch去年七月的某一篇報導(好啦,是有點舊,但是還是可以參考一下),當中有統計數字顯示legal startup的前景跟其它創業項目相較之下,退場的表現不理想(其實是敬陪末座)。還有,不少國家的律師公會其實非常不喜歡他們獨佔已久的市場被外人進來分一杯羹或被新形態的服務方式入侵,所以從律師來的反對浪潮絕對不會少,一不小心就會被他們搞垮。所以,想來淘金的人最好三思。

[工商時段] 我的新創BizAbroad Xpress的beta版將會在1月11日上線進行測試。我們目前主打的服務是將到國外開公司這件事變成像線上購物那樣的輕省。第一個開通這個服務的國家將會是台灣,之後會陸續增加其它國家,包括一些主要的免稅天堂。歡迎多多指教,喜歡的話可以加入我們FB的粉絲頁。亦希望各位可以幫我們推廣給身邊的外國朋友。感恩!

新創團隊們,律師其實沒你想象中那麽可怕

出來創業了。以前不曾思考過的問題現在接踵而來,以前不曾見過的人現在要一個個面對。其中一種人,就是搞法律的人。

法律對創業重要嗎?答案其實你知我知人人皆知。事業做得越大,風險就越高,所顧及到的法律層面會越廣泛。但是不是每個創業者都有好好地處理自己的法律議題。美國知名法律新創公司,Upcounsel,的共同創辦人兼執行長,Matt Faustman,在以下的文章中提出了他的見解:避免創業者所犯最昂貴的五個法律錯誤(Avoiding The 5 Most Expensive Legal Mistakes Made By Entrepreneurs)。我在以下用自己的文字敘述一下這五個錯誤出來給大家參考:

  1. 沒有訂定好創辦人協議書:這不是幾個共同創辦人因為難為情,就草草寫了幾行字,然後大家簽名就可以交差的。醜話還是說在前面比較好。大家有了共識也比較好辦事,不是嗎?不然,出了好事壞事,請了律師,上了法院,浪費了一堆時間,最後連最好的朋友或自己的家人都有可能閙到關係斷絕。我個人還遇到兩次共同創辦人說走就走,因為沒有合約拘束著,所以也無可奈何就是了。既然不希望搞到這種地步,前面簽創辦人協議書時,就得先訂定好誰擁有多少股份、每位共同創辦人的職責、某人退出時的應變機制、支薪機制及時間點等等。其實,創辦人協議書跟婚前協議書沒兩樣 – 出狀況了才用得上。
  2. 沒有用對的法人架構來營運:不管是獨資、合夥、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律對待各種法人架構的方式都會些許或大大不同。這會影響稅賦、資金的引進、風險的承擔等等,而且還沒有開始營運之前最好就已經處理妥當。
  3. 沒有擁有對自己有利的制式合約版本:當然,不同的客戶可能會要求不同的合約條款,導致本來是制式的文件最後都不再制式。不過這裡的重點是,你寧可提自己的制式合約版本來用也不要用對方的合約版本。一來,你就可以大大減少為了草擬或審核合約而花的律師費;二來,你的合約你最瞭解,你可以在你比較在乎的事項更多著墨,甚至可以將合約設計成向你一面倒(雖然不鼓勵這麽做)。我個人之前待過的一家上市公司,居然多年下來都沒有自己的制式合約版本,都簽人家的,談合約時整個就是非常弱勢的感覺。後來我草擬了一些範本,有派上用場,但是每次提起都還是覺得不可思議。
  4. 沒有保護智慧財產:你如果開發了一個獨特的產品、服務、或技術,你的智慧財產得到保護的方式有以下幾種:專利、著作權、商標、服務標章、保密協議等等。至於要用哪個做為保護措施,個人認為要看情況。比如説,遊戲軟體公司可能就不太在乎專利,畢竟產品的生命週期非常有限,等到申請到了搞不好產品已經下市了。還有,你的智慧財產不能對別人的智慧財產造成侵權的行為。智慧財產權是一門大學問,律師也不是每個都能掌握得好,還是請教專門的專利商標事務所比較妥當。
  5. 沒有正確的法律顧問:使用比較沒有經驗的法律顧問其實不一定能省到錢。想靠請教身邊有經驗的朋友、親戚及同事來省到錢更是不可思議的行為,他們畢竟不清楚你的情況,不瞭解法律條文,給的意見會非常片面。

各位可能接下來會說:不是我們不想處理,可是律師費不是非常貴嗎?!對占總企業數九成以上的中小型企業來説,它們確實比較沒有太多的預算去處理它們的每一個法律問題。所以,同樣的作者在他另一篇文章中也提供了一些解決方法:新創公司節省法律支出的三種簡單方法(3 Simple Ways To Save Money On Startup Legal Fees)。我在以下也用自己的文字敘述一下這三種方法出來給大家參考:

  1. 合約自己搞定:這裡的意思不是要你自己草擬或審核全部的合約,但是知道多少就可以省多少。例如,你請律師草擬一份新的合約與你草擬了一份給律師審核,前者可能花律師3個小時而後者可能只花1小時。所以,基本的法律概念最好還是自己先搞清楚一下。畢竟,法律的訊息網路上可以找到的其實還不少,有許多缐上工具根本就是免費的。好好搜尋一下説不定還可以在網路上尋見價廉物美的法律服務。總而言之,既然在創業,本來就是預算有限,本來就是什麽都要自己親自下手一下。
  2. 要求不同的付款方式:律師基本上都比較希望是按小時計費。但是時代在改變,有些律師可能針對特定法律服務項目會開始願意考慮提供不同的付款方式給客戶。就算他們沒有明言,你還是可以問問看,甚至大膽提出自己的建議(例如,以股權當報酬來取代付現金),其實無傷大雅。
  3. 聘用外包型的法務長(這種事找我就對了!):如果你的公司說大不大,說小不小,那你最佳的選擇可能是聘用外包型的法務長。也就是說,外部律師以類似兼職的身份在你有需要時才會到你那邊提供内部法律服務,就像擁有自己的法務長一樣。這種作法比聘用外部律師(簽年度法律顧問比較貴)或聘僱全職的内部法務人員(小公司通常不需要全職的)更是能靈活運用。

總而言之,貴有貴的對策。但是不願意面對自己的法律議題絕對不是對策。但是不知道各位看到這裡有何感想?歡迎分享。

PS:這個要來的星期五晚上在台北有一場Entrepreneurs Society of Taiwan辦的一場英文的legal workshop,專門為新創團隊設計的法律課程。有興趣的人可以前往報名喲。講師不是我,但是我也會在現場就是了。

新創團隊們,你可能還是要面對英文合約,因為創投說的

好啦,如果你創業的路完全不需要創投的錢,那恭喜你,英文合約應該可以離你遠遠的。

現實的創業路上,你可能有機會被創投看中,然後接下來他們就會寄投資相關的英文合約來給你簽。面對那陌生的英文合約,你可能會開始哀嚎:誰可以幫幫我?!

各位有的可能會說:可是我只找台灣的創投不就好了嗎?很抱歉,現況是,就連台灣的創投也比較希望是簽英文版的合約。更好玩的情況是,就算投資方及被投資方皆是台灣公司,雙方都講中文,還是有可能會被要求簽英文版的合約(聽某法律界前輩說,九成的創投會要求用英文版的,不知道有沒有那麽極端)。

這是為什麽呢?創投的遊戲規則畢竟源自於美國矽谷。多年下來,創投業界在用的合約版本已經制式化。就算是不同的人寫的,内容也可能會大同小異。時間久了,連台灣的創投也沿用了類似的英文版制式合約。

再來,英文的法律用字經過幾百年的煉淨,每個字的含義已經非常確定,至少比相對近代的中文法律用字發展更成熟。不要嫌英文合約比中文合約的頁數多許多讀起來很辛苦、嫌律師故意讓合約内容落落長好像要多凹客戶一點。這種的千交代萬交代背後是有原因的。法律本來就是講究用字措辭要一清二楚,而英文合約的特點就是用字是寧可多也不要有任何誤解的空間。不像許多中文合約,惜字如金,兩三頁可能就交代了一份投資協議(真的有,不誇張)。這容易導致雙方有爭執時開始各別解讀合約中有交代及沒交代的事項,大家一起有完沒完。到時候反而律師費更容易不斷地攀升上去,痛苦指數也跟著一起上去。

請記得,創投是非常非常厭惡風險的。畢竟,錢不是他們的,他們也只是管理者,要對投資決策負全責的。目前也只有英文合約可以讓他們覺得風險程度是他們理解的。

還有一個許多新創團隊比較不瞭解的事情,就是許多創投(包含台灣的)給的制式合約很可能都會假設你會設立境外公司(比如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德拉瓦州,薩摩亞等等)。這是因爲這些制式合約在投資架構上的設計根本就不適合台灣相關法令下所設立的公司。既然不是為了台灣公司設計的合約,就更沒有不用源自矽谷英文版本的理由了。

換句話說,你不想碰英文合約都不行了。既然是這樣,還不快找一個懂英文合約的法律顧問以備不時之需?!

各位如果有不同的經驗,歡迎分享。

你的律師是否夠有創業精神及夠創新?

前幾天跟一個台灣的新創團隊聊成立境外公司的利弊。聊著聊著,就也開始聊一些自己因為有辦創業活動及搞網創而有的經驗及看法。說真的,如果自己沒有‘下海’創業,想要做好一個專門服務新創公司的法律顧問還真不是那麽容易。

好的顧問是要幫客戶解決問題、提供附加價值。以前沒有創過業時,看客戶問題的角度確實跟現在的非常不一樣。現在也在創業,所看到的就會跟客戶看到的更貼近許多。這不是案子看多看少的問題,而是換位思考的問題。就像許多人無法體會當父母的心情,直到他們自己也當了父母。

今天剛好看到一篇相關的文章在討論律師夠不夠有創業精神及夠不夠創新。作者參與的缐上研討會對這個議題做了一個簡單民調,而該民調顯示居然有高達85%的參與者回覆不夠。

好啦,問題來了:律師夠有創業精神(entrepreneurial)及夠創新(innovative)是必要的嗎?作者本身不是律師。他提的看法是:律師可能不都需要具備這些屬性(attribute),但是事務所及客戶可能會期待合夥人要具備這些屬性。畢竟,經營事務所也是涵蓋減低、駕馭風險這檔事,就像做生意要面對風險一樣(所以,合夥人賺得非常多)。

好啦,第二個問題來了:如果律師工作的重心其實就是減低、駕馭風險,是不是代表律師應該可以也具備上述屬性?律師不是也需要發揮創意、尋找市場機會或幫客戶找到問題的解決方法嗎?作者的看法是:至少資深律師應該要具備。

個人覺得,其實要讓律師都具備上述屬性不容易辦到。畢竟,每個執業的律師鮮少有機會進行真實的換位思考,除非有機會到企業當過法務而練就了所謂的business mindset(商業頭腦),都只能假設客戶想什麽、要什麽。有時候不是客戶不說,而是不知道要說。有時候不是律師不問,而是不懂要問什麽。其實有商業頭腦與有創業精神還是不同的兩件事,還是不能相提並論。

太多假設,對一個新創公司,其實是非常危險的,不是嗎?!